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政学〔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院长助理、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国际教育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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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组 长 |
张红燕 |
院党委书记 |
齐杨 |
院长 |
副组长 |
于栋 |
院党委副书记 |
成 员 |
王英杰 |
院长助理 |
陈华 |
院长助理 |
赵立霞 |
专职组织员 |
马静 |
学工办负责人 |
高瞻 |
就业办负责人 |
(二)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其中,学生干部不超过小组半数,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认定依据与档次
(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参照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三个档次。
尤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每学年开学初期,学院通过资助宣讲会、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三)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材料,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资料。
(四)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参考学生学籍档案中家庭状况等信息,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五)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本院经公示无异议的初步认定结果及相关信息报校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批、公示。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公示如有异议,可5个工作日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请复议,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仍有异议,可提请学生工作处复议。
(八)审核通过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学院资助工作依据,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监督、管理与问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工作开展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因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所有。